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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罪? (上)

如何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罪? (第 1 部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用于经济的行为。市场中的破坏性或破坏性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活动,其行为类似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应受到刑法的负面评价。但是,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够明确,其特征隐蔽怎样区别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不易界定,在实践中,将民间借贷纳入刑法范围的案例很多。并且在审判中混淆了有罪和非犯罪,使得准确区分两者变得更加困难。

在实践中有四种方法可以区分两者。第一种方法是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实质确定的。也就是说,本罪的构成要具备金融、社会、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特征。第二种方法侧重于从犯罪构成要件中区分有罪与非犯罪。第三种方法从管辖权的角度论证了两者的区别。也就是说,民间借贷是受私法规范的契约行为,而非刑事犯罪是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受刑法规范。第四种方法综合考虑了两者的具体差异,但对考虑的标准没有达成共识。有观点从行为的目的、行为的对象、借款的利率等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还有一些观点根据行为方式和行为目的等因素将两者分开。这种方法可以更清楚地给出具体的区分标准,具有很高的可操作性,但其中应该包含哪些内容还有待商榷。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主要从主观目的、客观行为、行为客体、借贷数额四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不同的客观行为】

从客观行为上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还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的行为,可以从本罪的特点入手。

首先,行为人吸纳资金的行为只有在“非法”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作为认定犯罪的条件,但需要批准的具体内容尚未形成统一看法。实践中应限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犯罪成分。只有当行为人收集资金并用于开展本应由银行或特定金融机构垄断的信贷业务时。凭《有关部门的批复》检查。如果这个标准过于宽泛地适用于所有涉及集资的活动,刑事定罪的门槛当然会降低,从而影响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进一步影响中小企业的发展。正是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量大、受害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社会危害较大,所以国家政府需要对筹资平台的设立进行监管。因此,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违法”,不仅要通过刑法来判断,还要从金融法律法规的角度综合判断。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禁止个别网络借贷机构从事增信服务和非法集资,实际上否定了畸形P2P平台的合法性。 《指导意见》第十条还规定,这些机构不得从事融资、接受、募集资金等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也重申,禁止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开展信用增级业务怎样区别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禁止直接或间接集资、非法集资。其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求集资活动必须“公开”,不公开的民间借贷活动可能更倾向于民间借贷。所谓公开,是指行为者利用各种媒体和信息平台,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其从事的信贷服务或理财产品,以达到吸纳公众存款的目的。公示方式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列方式。甚至有观点认为,以相对隐蔽的方式进行宣传,也可能符合“公开”的要求。应该认为,这种观点也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些看似隐蔽的宣传,也可能会扩大到社会上不为人知的程度。但是,必须警惕的是,并非所有隐蔽信息的传播都符合“公开”要素。在判断类似行为是否构成本罪时,应充分考虑信息传播的范围和程度,并考虑传播者的主观行为。目的。

虽然引诱也可以作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标准,但不能作为将该罪与民间借贷活动区分开来的依据。激励是非吸收和私人借贷的共同特征。利息通常在正常的私人借贷合同中规定。将激励纳入构成要件会过度扩大犯罪的范围。刑法应保持谦虚,不能大肆干预民事纠纷。